中国科大与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生暂行办法
    

为探索新形势下“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模式,进一步加强我校与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的合作,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提高博士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应立足于我校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对于我校重点发展的新兴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技术领域将优先予以支持。

二、各研究所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与我校博导上岗遴选工作(每年4月)同时进行,一般应具备所在单位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

三、各研究所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可列入我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在我校招收博士生。

四、计划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其课程学习在我校进行,研究和撰写论文一般在研究所进行,兼职导师所在的研究所作为合作培养单位。

五、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研究所完成学位论文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申请学位的科研论文必须是以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同时署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相应研究所,排序由作者自行确定。

六、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及其在研究所期间的业务费)和生活补贴由导师负担,我校不向研究所和导师收取其它费用。

七、对在国内外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可与我校联合培养免试推荐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八、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课程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教育管理按我校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和撰写论文期间,教育管理由各研究所自行负责。

九、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2002年6月14日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实施。

十一、本暂行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